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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Jean d’Alembert

【景聞淺筆(筆)】使用環境特(te)征在方法專利侵權判斷過程中(zhong)的作用
來源(yuan): | 作者:許磊(lei)磊 專利代理師 | 發布時間: 2023-08-28 | 13 次瀏覽 | 分享到(dao):
在專利侵(qin)權判定中,越來越多的侵(qin)權案件涉及(ji)使用環境特(te)征(也稱應用(yong)環境特征)的認定,以(yi)及使(shi)用環境特(te)征在侵權判(pan)定過程中的(de)起到的作用(yong)。特別是對于(yu)方法專利的(de)侵權判定,需要判斷被訴(訴)侵權技術方(fang)案是否包含(han)了涉案方法(fa)專利權利要(yao)求中的每一(yi)個步驟或者(zhe)技術特征,而(er)幾乎所有的(de)方法專利的技術方(fang)案都具有其(qi)特定的應用(yong)環境或者使(shi)用背景,即涉案(an)方(fang)法專利(li)的權利要求(qiu)會記載其技術方案的(de)應用環境或(huo)使用背景的(de)相關特征,即(ji)使用環境特(te)征,而被訴產品的技術方(fang)案一般都是有特定(ding)應用環境或(huo)者使用背景(jing),那么在進行(xing)侵權判定時(時),是(shi)否(fou)需要考慮涉案(an)方法專利的使用環境特征(zheng),而考慮使用(yong)環境特征是否(fou)會影響涉案(an)方法專利與(與)侵權技術方(fang)案的侵權判(pan)定結果,本文將對此(ci)進(進)行(xing)探討。


一(yi)

使用環境特(te)征的概念

      關于(yu)使用環境(jing)特征,目前并(bing)無相關法律(lu)法規對其進(進)行明確(確)定義,使用環境特征的(de)概念(nian)主要來源于(yu)我國的司法實踐,比如將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雙方(fang)爭議的(de)技術特征簡單概括為使(shi)用環境特征(zheng)。目前,在我國的司法實踐(踐)中,使用環(環)境特征被較為認(認)可和采(cai)納的解釋為:權利要求中(zhong)用來描述發(發)明所使用的(de)背景或者條件(jian)的技術特征(zheng)。

      按照技術特(te)征所限(xian)定的具體對象的不同,技(ji)術特征可分(fen)為直接限定(ding)專利保護主(zhu)題對象本身(shen)的技術特征(zheng)以及通過限定保護(護)主題對象之(zhi)外的技術內容來限定保(bao)護主題對象(xiang)的技術特征(zheng)。前者一般表現(現)為直接限定專利保(bao)護主題對象(xiang)的結構、組分(fen)、材(cai)料(liao)等,后者則表現(現)為限定(ding)專利保護主(zhu)題對象的使(shi)用背景、條件、適用對象等,進(進)而間接限定專利(li)保護主題對象,因而被稱(稱)為“使用環境(jing)特征”。常見的使用環境(jing)特征(zheng)多表現為限定被保護(護)主題對象的(de)安裝、連接、使用等條件和(he)環境。但鑒于(yu)專利要求保(bao)護的技術方(fang)案的復雜性,使用環境特(te)征并(bing)不僅(僅)限于那些與(與)被保護主題(題)對象安裝位(wei)置或連接結(結)構直接有關(關)的結構特征。對于產(產)品權利要求而(er)言,用(yong)于說明有關被保護(護)主題對象的(de)用途、適用對象、使用方式等的技(ji)術特征,雖對產品的結構并不具有直(zhi)接限定作用(yong),也(ye)屬于使用環境特(te)征。

使(shi)用環境特征(zheng)在方法專利侵權判(pan)斷過程中的(de)作用討論

      《專利(li)法》第(di)十一條第一款規定(ding):發明和實用(yong)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,除本法(fa)另有規定的以外(wai),任何或者個人未經專利(li)權人許可,都不(bu)得實施其(qi)專利,即不得(de)為生產經營(營)目的制(zhi)造、使用、許(許)諾銷售、銷售(shou)、進口其專利產品(pin),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(ji)使用、許諾銷售、銷售、進口依照該專利方(fang)法直接(jie)獲得的產品(pin)。

      《最高人民法(fa)院關于審理(li)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(gan)問題的(de)解釋》第(di)七條規定,人民法(fa)院判定被訴(訴)侵權技術方(fang)案是否落入(ru)專利權的保護(護)范圍,應當審查權利(li)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(ji)術特征。被訴(訴)侵(qin)權技術方(fang)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(載)的全部技術特征相(xiang)同或等同的(de)技術特征的(de),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(qi)落入專利權的保(bao)護范圍;被訴侵(qin)權技術方案的技術(術)特征與權利(li)要求記載的(de)全部技術特(te)征相比,缺少(shao)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(yi)上的技術特征,或者有(you)一(yi)個以上(shang)技術特征不(bu)相同也不等(deng)同的,人民法(fa)院應當認定(ding)其沒有落入(ru)專利權的保(bao)護范圍。

      《最高人民(min)法院關于審理侵犯(fan)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(fa)律若干問題(題)的解釋(二)》第(di)九條規定,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(bu)能適用于權利要求中使(shi)用環境特征(zheng)所限定的使(shi)用環境的,人(ren)民法院應當認定被(bei)訴侵權技術(術)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(護)范圍。

      在專利侵權判定時(時),應遵循全面(mian)覆蓋原則,即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(bao)含與權利要(yao)求記載的全(quan)部技術特征(zheng)(包括記載在(zai)專利權利要(yao)求中的使用(yong)環境特征)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(術)特征的,人民(min)法院應當認定(ding)其落入專利(li)權的保護范(fan)圍;被(bei)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(te)征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(載)的全部技術(術)特征相比,缺(que)少權利要求(qiu)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(術)特征,或(huo)者有一個以(yi)上技術特征(zheng)既不相同也(ye)不等同的,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(ru)利權的保護(護)范圍。

      使(shi)用環境特征(zheng)只要記載在(zai)權利要求中(zhong),則屬于涉案(an)方法專利的(de)技術特征,那(na)么在侵權判(pan)定時,基于全面(mian)覆蓋(蓋)原則,是需要將其與侵權技(ji)術方案進行(xing)特征比對的(de)。使用環境特征(zheng)對于保護范(fan)圍的限(xian)定程度需要(yao)根據個案情(qing)況具體確定(ding),如果該使用(yong)環境特征對專利的技術(術)方案產生了(le)實質性(xing)影響,則(則)對專利權保護范(fan)圍具有限定(ding)作用,進而也(ye)會影響侵權判定結果。例(li)如:北京市高級人民法(fa)院于2013年9月公布的《專利侵權判定指南》第二條:寫入權利要求的使(shi)用環境特征(zheng)屬于必要技(ji)術特征,對專利權保護范圍具有(you)限定作用。

      一般(ban)而言,如果方(fang)法專利中的(de)使用技術特(te)征被理解為可以應用于(yu)相應的(de)使用環境中,而不僅限于該使用環境,即(ji)方法專利的(de)技術方案不(bu)必須用于該使用環境。那么,如(ru)被訴侵權技術方(fang)案如果可以(yi)適用于方法(fa)專利權利要(yao)求記載的該使用環境的(de),則應當認定(ding)被訴侵(qin)權技術方案(an)具備方法專利(li)權利要求記載的使用環(環)境特征,而不(bu)以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實際是否(fou)使用該環境(jing)特征為前提(ti)。

      例如:北京市(shi)高級人民法(fa)院于2013年9月公布的《專利侵權判定指南》第二(er)十三條: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可(ke)以適用于產(產)品權利要求記載的使用環(環)境的,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備了權利要求記載(載)的使用環境(jing)特征,而不以(yi)被訴侵權技(ji)術方案實際(際)使用該環境(jing)特征為前提。

      相關案例1:美高文(wen)體集(ji)團(深圳)有限公(gong)司(si)、趙志勇(yong)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二審案件,案號:(2019)最高法(fa)知民(min)終421號;涉案專利:ZL200410028198.0,專利名稱(稱):通過無線網(網)絡實現多媒(mei)體播放的系(xi)統及其方法(fa)。涉案專利是(shi)網絡通信領(領)域中涉(she)及計算機程(cheng)序的專利,權利要求1、8分別屬于裝(裝)置權利要求和方法(fa)權利要求,具(ju)有(you)一定特殊性(xing),即權利要求1記載的(de)單元、模塊與權利要求8記載的方法步(bu)驟之間相互(hu)對應,權利要(yao)求8按照方(fang)法流程的步驟描述通過(過)計算機程序(xu)執行的功能(neng),權利要求1則具(ju)體描述了(le)裝置的各個組成部分,方(fang)法流程中(zhong)的各項功能(neng)是由哪些組(組)成部分完成(cheng)以及如何完(wan)成這些功能(neng)。由此,當使用權利(li)要求(qiu)1記載(載)的專利產品時,不可避(bi)免(mian)地再現(現)權利要求8記載的專利方(fang)法。

      該案權利要求1限定的(de)系統由中央(yang)服務器和至(zhi)少一臺(臺)多媒體廣告終(終)端機組成,兩者通過公共(gong)無線通信網(網)絡連接。在判定被訴侵(qin)權產品是否落入(ru)權利要(yao)求1的保護范(fan)圍過程中,被訴(訴)侵權人美(mei)高公司提出(chu)被訴侵權產(產)品與權利要(yao)求1相比存在(zai)的區別(別)之一:1.涉案廣(廣)告終端機雖(雖)然具備利用無(無)線通信網絡(絡)與中央服務器進行通信(xin)的功能,但實際(際)并不(bu)會用到該模(mo)式,而是利用(yong)有線網絡或(huo)無網絡單機(機)模式為廣告(gao)終端機提供(gong)播放數據,不具備多媒體廣告終端(duan)的無線通信(xin)模塊“通(tong)過公用無線通信(xin)網(網)絡與中央服(fu)務器建立連(連)接,并與中央(yang)服務器(qi)之間進行數據傳輸”的特征。針對于(yu)此,最(zui)高院給出的(de)解釋為:關于(yu)被訴侵權產(產)品的多媒體(體)廣告終端機的無線通信模塊“通過(過)公共無線通信網絡”與(與)中央服務器(qi)連接并進行數據傳輸的技(ji)術特征。公共無線通(tong)信網絡描述(shu)的是權利要(yao)求1限定的(de)技術方案使用的(de)技術條件,屬于環境技術(術)特征。在(zai)案多份采購合同均注明(ming)美高公司購買的是WIFI網絡(絡)版廣告終端(duan)機,美高公司當庭亦確認(認)被訴侵權產品(pin)具備通(tong)過WIFI連接中央(yang)服務器和廣(廣)告終端機的(de)功能,WIFI網絡屬于公(gong)共無(無)線通(tong)信網絡,只要(yao)被訴侵權產(產)品可以(yi)用于WIFI網(網)絡進行連接,即應當認為被訴(訴)侵權產品具(ju)備“利用公共(gong)無線通信網(網)絡”連接,并(bing)進行數據傳輸的技術特征(zheng)。至于是否實際使用,與被(bei)訴侵權產品(pin)是否具備該技術特征無(無)關。

      相關案例(li)2:趙一美與永康市追(zhui)風工貿有限(xian)公司、永康市(shi)宏剛工貿有(you)限公司侵害(hai)發明專利權糾紛二審案(an)件,案號:(2016)浙(zhe)民終(終)232號;涉(she)案專利:ZL201310115063.7,專利名稱:拖把的清洗(xi)方法及拖把(ba)的清洗和脫水方法。該案在一審時(時)的主要爭議焦點之一在(zai)于被訴侵權產品采用的(de)技術方案是(shi)否落入涉案(an)專利權利要(yao)求25、31所確定的(de)保護范圍。根(gen)據《最高人(ren)民(min)法院關(關)于審理侵犯(fan)專利權糾紛案(an)件應用法律(lu)若干問題的(de)解釋》第七條(條)規定:“人民法院(yuan)判定被訴侵權技術(術)方案是否落(luo)入專利權的(de)保護范圍,應當審查權利(li)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(quan)部技術特征(zheng)。被訴侵權技(ji)術方案包含(han)與權利要求(qiu)記載的全部技(ji)術特征相同(tong)或者等同的(de)技術特(te)征的,人民法(fa)院應當認定(ding)其落入專利(li)權的保護范(fan)圍;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(de)技術特征與(與)權利要求記載的全(quan)部技術特征(zheng)相比,缺少權利要求記載(載)的一個以上(shang)的技術特征(zheng),或者有一(yi)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(ye)不等同的,人(ren)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(you)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。”本案中,鑒于(yu)趙一美要求(qiu)保護的(de)權利要求包(bao)括結構特征(zheng)和方法特征(zheng),故需結合被(bei)訴侵權產品(pin)的結構特征(zheng),對被訴侵權產(產)品所實施的技術方(fang)案與涉案專利進行比對判斷。

      本案中(zhong),對于(yu)方法特征,主要(yao)涉及清(qing)洗與脫水的(de)步驟,對于(yu)其中具有(you)爭議的權利(li)要求拆解后(hou)的技術特征(zheng)之一,即特征(zheng)(13):擦拭物上的(de)臟物在旋轉(轉)的擦拭(shi)物、旋轉(轉)的水和自身離(離)心力的(de)作用下被清(qing)洗,被訴侵權人認為被訴(訴)侵權產品上(shang)沒有臟物和(he)水,因此(ci)不(bu)具(ju)備該技(ji)術特征。而一(yi)審法院認為,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(de)依據是權利(li)要求書中明(ming)確記載的必要技術(術)特征,而(er)非權利要求書中的(de)所有文字。權利要求中出(chu)現的說明性(xing)、用(yong)途(tu)性、描述性的文(wen)字和語句,能夠起到幫助理(li)解權利要求(qiu)的作用,但不影(ying)響權利要(yao)求的保護范(fan)圍。從本案專利內容來看(kan),技術特(te)征(13)中的“臟物(wu)”和(he)“水(shui)”是權利要求中(zhong)用來描(miao)述發明所使用(yong)的背景或者(zhe)條件的技術(術)特征,屬于使用環境(jing)特征。對于權利要求中的(de)使用環境特(te)征,根據被(bei)訴侵權產品的特(te)征已經確定(ding)其可以適用(yong)于權利(li)要求記載的(de)使用環境的(de),應當認定被(bei)訴侵權技術(術)方案具備權利(li)要求記載的(de)使用環境特(te)征,而不(bu)以被訴侵權人實際使用(yong)該環境為前(qian)提。被訴侵權產品在未使(shi)用狀態下確(確)實不存在臟(臟)物和水,但從被訴侵(qin)權產品的結(結)構特征看,其明(ming)顯可以使(shi)用于所記載(載)的使用環境(jing)中,因此,應認定(ding)被訴侵權技術方案(an)具備技術特(te)征(13)。

      另一方(fang)面,如果方法專利(li)中的使用技(ji)術特征被合(he)理確定為僅(僅)可應用于其限定的(de)使用環境中(zhong),即方法專利(li)的技術方案(an)必須用在該使用環境中(zhong),那么該使用(yong)環境即被認(認)為是方法(fa)專利實現所(suo)必須的特定(ding)環境。那么,如果侵權技術(術)方案被認定(ding)為僅能用于(yu)該使用環境(jing)或者必(bi)須用于該使(shi)用環境,而不(bu)能用于其他(ta)使用環境的(de),則(則)認(認)為侵權技術方(fang)案落入(ru)方法專利權利要求(qiu)的保護范圍,即構成侵權。否(fou)則,即(ji)侵權技術方案被認(認)定為除可用(yong)于該使用環(環)境,還可以應用于其(qi)他使用環境(jing)的,則認為侵權技術方案未(wei)落入方法專利權利要求(qiu)的保護范圍,即不侵權。

      再(zai)一方面,如果被訴侵(qin)權技術方案(an)不能適用于(yu)方(fang)法專利權利(li)要求中的使(shi)用環境特征(zheng)所限定的使(shi)用環境,則認為被訴(訴)侵權技術方(fang)案未落入方(fang)法專利權利(li)要求的保護(護)范圍,即(ji)不侵權。

      例如:最高(gao)人民法院于(yu)2016年3月公布的《最(zui)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(li)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(gan)問題的解釋(二)》第九條: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(bu)能適用于權利要求中使(shi)用環境特征(zheng)所限定的使(shi)用環境的,人民法院(yuan)應當認定被訴(訴)侵權技術方(fang)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(護)范圍。

      在(zai)侵權判定時,首先(xian)確定涉案方法(fa)專利的保護(護)范圍,將其包含(han)的使用環境特征的(de)限定作用確(確)定,明確該使用環境特征(zheng)的保護范圍后,將使用環境特征(zheng)與侵權技術(術)方案進行對比,通過全面(mian)覆蓋原則來判斷侵權技(ji)術方案是否(fou)覆蓋了該使(shi)用(yong)環境特征,進而結(結)合權利要求中其(qi)他技術特征(zheng)的比對結果(guo)來綜合判定(ding)是否侵權。

      相關案例3:上海(hai)祉(zhi)云(yun)醫療科技有限(xian)公司與上海(hai)泰怡健康科(ke)技有限公司(si)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民(min)事一審案件(jian),案(an)號:(2021)滬73知民初222號;涉(she)案專利(li):201210147003.9,專利(li)名稱:中醫面診分(fen)析與診斷系(xi)統。

      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在于(yu):被訴侵權產(產)品是否落入(ru)涉案專利權保護范(fan)圍。經比對被(bei)訴侵權產品(pin)技術方案與(與)涉專利權利(li)要求,原(yuan)告認為相應技術(術)特征均(jun)相同,被告則(則)認為兩者(zhe)存在較(較)大差異。涉案(an)專利(li)系一種(種)中醫面診分(fen)析與診斷系(xi)統,實質系(xi)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(ming)專利。其中,關于權利要求(qiu)1中的特征“和中醫望(wang)診檢(檢)測裝置相連”覆(fu)蓋被訴侵權產品爭議較大。法院認(認)為,涉(she)案專利說明書背(bei)景技術部分記載,傳統的(de)面色診法主要是(shi)通過醫生直(zhi)觀目測面色、語言描(miao)述和經驗辨(bian)析面色,其診(診)斷結(結)果既受(shou)醫生的知識(識)水平、思維能力和(he)診斷技能(neng)等主觀因素的限制(zhi),又受光線、溫度(du)等外部客(ke)觀條件的影(ying)響,臨床上缺(que)乏(fa)恒定的客觀(觀)評價標準。也即背景(jing)技術認為中醫(醫)面診存在受(shou)醫生主觀因(yin)素限制,又受(shou)光(guang)線、溫度等外部條件影(ying)響。在此基(ji)礎上,涉案發明在(zai)中國專利CN101999881A于2011年04月06日公開的中醫望診(診)檢測裝置的(de)基礎上從模(mo)式識別的角(jiao)度出發,通過對病人面部圖(圖)像進行(xing)分割,得到面部顏色、光(guang)澤和(he)口唇定性定(ding)量分析結果(guo),結合醫生專業診斷,給出(chu)專業診斷結(結)果并打(da)印成報告。從中(zhong)國專利CN101999881A授權文本(ben)可知(zhi),該專利旨在解(jie)決的技術問題是,原(yuan)始的望診信息采(cai)集方式采(cai)用開放式直(zhi)接拍攝,容易受外界光(guang)線的干擾使所采(cai)集到的圖像(xiang)顏色發生失(shi)真;用封閉的(de)采集暗箱采集望診(診)信息,以(yi)點光源的形式提(ti)供必要的光(guang)照強度,光照(zhao)環境不夠均(jun)勻,光線受光源的影響與(與)自然光(guang)有很大偏差,造(zao)成所獲圖像(xiang)與醫生直接(jie)望診檢測的(de)信息不一致(zhi);該專利據此提供了(le)一種中(zhong)醫望診(診)檢測裝置,將點光源轉換(換)為面光源,從而在檢測裝(裝)置內部形成(cheng)了一個近似(si)自然光的柔(rou)和且穩定均勻的拍(pai)攝環境。由此可知,“和中醫望(wang)診檢測裝置(zhi)相連”旨在解決背(bei)景技(ji)術中(zhong)提到的受光(guang)線、溫度(du)等外部客觀(觀)條件影響的(de)技術缺陷。涉案(an)專利實施(shi)例中也記載(載),結合一患者(zhe)實例具體說(說)明利用(yong)中醫面診分(fen)析與診斷系(xi)統實現中醫(醫)面診客觀診斷的使用方法(fa),用(yong)戶可以在線直接(jie)控制相(xiang)機在暗(an)箱中對圖像(xiang)的采集過程(cheng),完成相機的(de)連接、拍(pai)攝、自動綁定照片(pian)和保存的設(設)置,也進一步說明涉案技術需連(連)接中醫望診(診)檢測裝置。綜(綜)上,法院認(認)為,涉案專利的技(ji)術方案實際上(shang)受“中(zhong)醫望診檢測裝置”所形成的(de)拍攝環境所(suo)限定,涉(she)案專利權利要求(qiu)1中的“和中醫望診(診)檢測(測)裝置(zhi)相連”屬于權利要求中的(de)使用環(環)境特征。根據《最(zui)高(gao)人民法(fa)院關于審理(li)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(gan)問題的解釋(二)》的規定,被訴侵權技術(術)方案不能適(適)用于權利要(yao)求中使用環(環)境特征所限(xian)定的使用環(環)境的,人(ren)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(qin)權技術方案(an)未落入專利(li)權的保護范(fan)圍。本案中,被訴(訴)侵權產品(pin)人臉圖像采(cai)集系在開放環境下由(you)受檢者自行(xing)實施,受涉案(an)專利背景技(ji)術提到的光(guang)線、溫度等(deng)外部客觀條件影(ying)響。被訴侵權產品人(ren)臉圖像采集(ji)并不與“中醫望(wang)診(診)檢測裝(裝)置相連”,因此(ci),被訴侵權產(產)品人臉圖像(xiang)采集不受“中醫望診(診)檢測裝置”所形(xing)成的拍攝環(環)境所限定,不具有權利要求1中的“和中(zhong)醫望診(診)檢測(測)裝置(zhi)相連”的技術特征。

總結

      綜上(shang),基于全面覆蓋原則,只(zhi)要被訴侵權技術(術)方案可以適(適)用于方法專利的使用環(環)境特征(zheng)所對應的使(shi)用環境的,應當認定被訴(訴)侵權技術方案具(ju)備了權利要(yao)求記載的使(shi)用環境特征(zheng),即認定侵權,而不以被訴(訴)侵權技術(術)方案是否實際使用該環(環)境特征為前(qian)提。如果方法(fa)專利中的使(shi)用技術(術)特征被合理(li)確定為必須應用于其限(xian)定的使用環(環)境中,同時侵權技術方案被(bei)認定為也僅(僅)能用于(yu)該使用環境(jing)或者必須用(yong)于該使用環(環)境,而不能用于其他使用(yong)環境的,則認為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方法專利權利要求的保(bao)護范圍,即構成(cheng)侵(qin)權,但這種(種)情(qing)況一般(ban)可能需要專利(li)權人舉證(證)證明被訴侵權方案實際或者必須用于該使用(yong)環境。否則,認為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(ru)方法專利權利要求的保(bao)護范圍,即(ji)不(bu)侵權。如(ru)果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(bu)能適用于方(fang)法專利權利(li)要求中的使(shi)用環境特征所(suo)限定的(de)使用環境,則認為被訴侵(qin)權技術方案(an)未落入方法(fa)專利權利要(yao)求的保護范(fan)圍,即不侵(qin)權。可以看出,目前司法實踐中關于使(shi)用環境特征(zheng)的認定整體(體)上是一種有(you)利于專利權人的判定標準。



參考及(ji)引(yin)用文獻:   

1.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民法通則》

2.《最高人民法院(yuan)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(jian)適用法律問題的若(ruo)干規定》

3.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(an)件應用法律(lu)若干問題的(de)解釋(二(er))》

4.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專利法》

5.《中華(華)人民共和(he)國專利法實施(shi)細則》

6.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(yu)適用〈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民事(shi)訴訟法〉的解釋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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